1、領取火工品數量與臺帳或有關記錄不對口者,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
2、不使用專用火工品箱領取者,每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3、火工品記錄本記錄內容填寫不清、不全、不對口發現一次罰放炮員100元。
4、火藥、雷管箱必須放置在放炮警戒線以外的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機電設備的安全地點,且相聚20米以上,否則罰款100元。
5、炸藥、雷管必須分別放在炸藥、雷管箱內,雷管和炸藥混裝,雷管或炸藥箱放在躲炮距離之內,罰款100元。
6、嚴禁火藥、雷管亂扔、亂放及損壞,否則一管火藥罰款50元,一發雷管罰款100元。
7、炮線不夠長度罰當班班長5元/米。
8、放炮器鑰匙不隨身攜帶,罰放炮員20元。
9、放炮母線不收罰放炮員20元。
10、必須按《火工品管理制度》規定,根據炮眼深度正確填充炮眼,保證封泥長度符合要求。采掘面放炮必須使用水泡泥。嚴禁使用煤粉等可然性材料填充炮眼,必須使用專用的泡泥封裝炮眼,炮眼填充不符合要求罰爆破員10元/眼。
11、不用炮棍裝藥罰爆破員100元。
12、打眼與裝藥平行作業,罰單位跟班隊長、班長、操作人員各100元。
13、嚴禁在電氣、電纜附近做引藥,以防雜散電流引爆雷管,否則將對放炮員處以50元罰款。
14、做引藥和裝藥時必須將雷管的腳線擰結在一起,防止雜散電流引爆,否則給予放炮員20元的罰款。
15、間距小于20米的兩個平行巷道同時掘進,其中一個巷道進行爆破時,另外一個巷道工作面的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點,否則,將給予放炮員和單位負責人100元的處罰。
16、爆破前,所有人員必須撤到安全地點,躲炮距離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否則將給予班組長100元的處罰。
17、放炮前,必須按安全措施或《作業規程》的規定設立警戒,防止人員誤入放炮區域,警戒人員不在指定地點警戒、私自撤離或不負責任者,罰款100元。
18、放炮前,放炮員必須發出聲響和視覺信號,使在危險區的人能夠聽到、看到,并至少再等五秒鐘才可放炮,否則將給予放炮員50元的罰款。
19、處理瞎炮時,嚴禁手拽或鎬刨,處理瞎炮方法不當給予班長100元罰款,造成事故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
20、放炮器不完好罰當班班長20元,并停止使用。
21、嚴禁放明炮、糊炮或明火放炮,否則將給予責任者100元的處罰,造成事故的處以500元罰款,并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
22、私自攜帶炸藥、雷管升井,井下埋藏或丟失火工品的,按每發雷管、每管炸藥罰款100元處理。
23、若有其他人撿到雷管,根據管號查出與該雷管有關者一律罰款:一發雷管罰放炮員100元,隊長100元。
24、有關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的其他未包含事宜,按上級有關部門和公安機關關于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的有關規定執行。
25、炮掘工作面必須實行“一炮三檢”制度,否則罰放炮員50元。
26、放炮前必須灑水、降塵,否則罰跟班班長和放炮員各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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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