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車前應檢查礦車、軌道情況,礦車變形嚴重、連接裝置損壞時,不得使用:裝車過滿(超寬、超高)有可能碰管子、電纜、支架、風筒,應先處理;應檢查軌道上有無障礙;巷道支護是否可靠;確認安全方可推車。
(2)推車時,必須抬判斷用手推,注視前方,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并隨時注意坡度變化,推下坡要帶壓杠,過彎道、道岔、巷道口、硐室出口、風門等應慢速運行,提前發出警號,并不得用車撞擊風門,過風門后要隨手關閉。
(3)不準磴車,不準放飛車,不準推串車。
(4)一次只準推一個車。同向推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時,不得小10米;坡度大于5‰時,不得小于30米,坡度超過7‰時,嚴禁人力推車。
(5)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軌道上停放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輛穩住。
(6)礦車掉道后,應及時通知后邊推車人員穩住車,共內處理掉道車。
(7)推材料車時,應檢查材料是還裝得牢靠,是否超高、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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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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