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礦井必須按照《粉塵防治規范》要求,配備專職測塵員(專職測塵員不少于2人),進行粉塵測定工作。
(2)配足測塵儀器,所用儀器必須每半年進行一次計量檢定,并貼有計量合格證,方可使用,同時要有儀器維修記錄。
(3)根據生產布局及作業場所,每月編制測塵計劃;根據《粉塵濃度和分散度測定辦法》(MT79-84)中有關規定進行合理選擇和布置煤礦井下測塵地點。
(4)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2次,地面每月測定1次,測塵時要同時測定全塵和呼吸性粉塵;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粉塵測定結果(粉塵濃度測定匯總表和粉塵測定報表)每月上報通防部。
(5)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一次,在變更工作面時也必須測定一次。
(6)每季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進行一次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監測。所涉及到的井下各單位要積極配合,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班次、工種進行監測。對損壞個體呼吸性粉塵采樣器的,處以儀器原值五倍以上的罰款。
(7)各接塵作業場所每次測定的有效樣品數不得少于3個。
(8)測塵員有權監督防塵措施執行情況,發現有違章作業的或作業場所粉塵濃度嚴重超標的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以便及時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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