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控制尾礦庫水位應遵循的原則:在滿足回水水質和水量要求前提下,盡量降低庫水位;當回水與壩體安全對灘長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時,應確保壩體安全;水邊線應與壩軸線基本保持平行,水區(qū)長度不大于干灘長度1/2。尾礦庫實際情況與設計要求不符時,應在汛期前進行調洪演算。
(2)汛期前清理庫內截洪溝、壩面排水溝及下游排洪河(渠)道;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確保排洪設施暢通;庫內設清晰醒目的水位觀測標尺,標明正常運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3)排除庫內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庫水位時,應注意控制流量,非緊急情況不宜驟降。
(4)未經(jīng)技術論證,不得用常規(guī)子壩攔洪。
(5)洪水過后應對壩體和排洪構筑物進行全面認真的檢查與清理。發(fā)現(xiàn)問題應及時修復,同時,采取措施降低庫水位,防止連續(xù)暴雨后發(fā)生垮壩事故。
(6)不得在尾礦灘面或壩肩設置泄洪口。地形條件允許時,可設置非常排洪通道。
(7)尾礦庫排水構筑物停用后的封堵,必須嚴格按設計要求施工,并確保施工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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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guī)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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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修巷道治理規(guī)定
通風系統(tǒng)治理規(guī)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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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現(xiàn)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chǎn)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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