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生產礦井必須編制生產中長期發展規劃,生產中長期發展規劃報公司采掘處審核、審批。
第二條?? 凡涉及采掘方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使用,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人員立項論證,并制定安全措施,報公司采掘處審核,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第三條?? 礦井采區設計方案(采區變更設計、采區優化設計),必須報公司采掘處審核,由技術服務中心審批。礦井技術部門根據批準的采區設計方案編制采區設計,報公司采掘處和相關處室備案。
第四條? 礦井重大采掘技術改造項目和系統優化工程項目必須經過技術論證,編制技術改造工程設計(系統優化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報公司采掘處審核,公司總工程師審批后實施。
第五條? 礦井采掘工作面應根據礦壓觀測資料和圍巖分類結果,編制支護設計和安全措施,確定合理的支護方式,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實施。
第六條? 礦井必須編制采煤工作面設計,首采區首個工作面設計報公司采掘處和相關處室,由技術服務中心審批,其他類似工作面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相關部門審批,采掘處備案。
第七條? 每一采煤工作面和掘進巷道單位工程都必須編制作業規程或施工組織設計,情況發生變化時及時修改規程或補充措施。首采區首個工作面或第一次使用新采掘工藝的作業規程報公司采掘處及相關處室,由技術服務中心審批,其他工作面作業規程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相關部門審批。
第八條? 采區或回采工作面結束回撤或安裝設備時,必須制定專門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2011年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有關設計、規程、施工凡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的,由施工單位編制相應的設計、規程、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按照審批權限實行分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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