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級部門要求,為了切實抓好煤礦井下地質構造探查和防治水治理工作,嚴格落實執行好“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有采必探,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則,杜絕盲目揭露構造及水害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探放水安全確認簽字移交制度:
1、鉆探隊必須按設計要求在工作面布置探水鉆孔。
2、鉆探隊負責人必須認真填寫探放水工程移交單。
3、鉆探隊必須根據探水結果在移交單上填寫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
4、鉆探隊負責人和工作面施工負責人必須在現場進行交接班不得在其他地點進行交接班或口頭交接班。
5、采掘工作面施工負責人如發現工作面現場未進行探水的或探水孔不符合設計要求有權拒絕施工。
6、發現有水害情況,水害防治中心負責人在交接單上未進行安全確認簽字的必須停止作業。
7、在交接單上所有有關單位負責人未進行簽字的不得進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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