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保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煤礦安全監察員依法履行職責,規范執法行為,及時發現和糾正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執法監督,是指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內部執法行為的監督,包括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下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省局”)和所屬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站)(以下簡稱“分局(站)”)對內設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實施的監督。
??????? 第三條? 執法監督應當遵循監督與改進相結合的原則,堅持自我規范、自我完善、自我糾正、自我提高,達到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效能的目的。
??????? 第四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開展執法監督工作,應當做到依法依規、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手續完備。
??????? 第五條? 省局及分局(站)主要負責人是執法監督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協調執法監督工作。
??????? 省局及分局(站)應當明確執法監督工作的分管領導、責任部門及專(兼)職工作人員。
??????? 設立分局(站)的省局應當配備不少于2名專職執法監督工作人員。
??????? 未設立分局(站)的省局應當配備不少于2名專(兼)職執法監督工作人員。
??????? 省局應加強對所屬分局(站)的執法監督工作,依據本單位工作實際,分局(站)應當配備不少于2名專(兼)職執法監督工作人員。
??????? 第六條? 執法監督工作人員應當熟練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取得《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證》,并具備2年及以上煤礦安全監察執法一線工作經歷。
??????? 第二章 執法監督的范圍與方式
??????? 第七條? 執法監督的范圍應當包括:
??????? (一)監察執法工作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落實情況。
??????? (二)監察執法計劃執行情況。
??????? (三)執法主體、執法程序及執法行為合法性情況,是否存在越權違法決定、處理安全監察職權范圍以外事項等情況。
??????? (四)監察執法人員持證(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證)執法情況。
??????? (五)執法人員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依法處理違法違規行為情況,適用法律法規準確性以及證據采集充分、合法性等情況。
??????? (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適用情況,是否存在畸輕畸重、顯失公正等情況。
??????? (七)執法文書使用和制作的準確性、規范性,執法案卷材料完整性等情況。
??????? (八)按照職責權限,依法依規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和落實情況。
??????? (九)行政復議辦理情況,是否依法受理、秉公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的執法行為等情況。
??????? (十)對申訴人、舉報人依法保護等情況。
??????? (十一)依法應當監督的其他情況。
??????? 第八條? 省局和分局(站)應當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和機制,加強執法制度約束和內部執法監督。
??????? (一)重大行政處罰集體研究制度。對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給予責令停產整頓、5萬元以上罰款等行政處罰的,應當按規定由省局或分局(站)負責人集體研究討論決定。
??????? (二)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省局和分局(站)應當完善評查制度,注重評查實效,定期開展執法案卷抽查、評比活動,評查結果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針對普遍性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并納入下次案卷評查的內容之一,確保執法文書科學、嚴謹、合法、有效。
??????? (三)行政執法評議制度。省局和分局(站)應當結合駐地煤礦實際,根據執法計劃、現場檢查與處理、行政處罰、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和行政復議、訴訟結果等,定期對下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內設執法部門開展行政執法評議,依據評議結果,進行匯總和綜合分析評價,并提出改進建議。評議結果應納入部門年度績效考核的范圍。
??????? (四)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對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給予責令停產整頓、10萬元以上罰款等行政處罰的,下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按規定報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 (五)監察執法工作機制。省局和分局(站)應當依據監察執法相關工作規章制度,制定完善執法工作環節和流程,并組織落實,依法依規開展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
??????? 第九條? 執法監督可以采取日常監督、專項監督、綜合檢查等方式進行,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抽查互檢、組織評議、座談反饋等方式進行。
??????? (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每年對下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開展執法監督工作抽查或組織各省局開展執法監督工作交叉檢查;
??????? (二)省局應當每年對所屬分局(站)至少開展1次執法監督檢查和1次行政執法評議,對內設執法部門至少開展1次行政執法評議。
??????? 第十條? 執法監督部門(或履行執法監督職能的部門,下同)每年應當至少開展1次走訪部分煤礦企業和其他相關部門活動,了解執法人員嚴格執法、規范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等依法行政情況,聽取意見和建議。
??????? 第十一條? 執法監督部門對上級機關交辦、群眾舉報或反映集中的執法問題,可以組織專項執法監督或者專案調查。
??????? 第十二條? 省局應當每年向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報告1次本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情況。
??????? 第十三條? 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執法監督工作的檢查、指導。
??????? 第三章 執法監督的實施
??????? 第十四條? 執法監督人員有權調取、查閱、復制和摘抄執法文書、案卷、臺賬、記錄和檔案等資料,向有關執法人員了解有關情況。
??????? 被監督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執法監督人員的工作,如實反映情況,主動接受監督,及時整改問題,不得拒絕、阻撓或變相阻撓執法監督工作。
??????? 第十五條 執法監督中發現的不影響行政處罰決定的一般性問題,可以采取內部通報等方式要求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引以為戒、對照整改。
??????? 對于影響行政處罰決定的嚴重問題,應當制作執法監督意見書,載明被監督單位(人員)的名稱、存在的問題、處理意見和整改建議等內容,報省局或分局(站)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后予以下達,并抄送所屬其他執法單位,舉一反三、吸取教訓、引以為戒。
??????? 第十六條? 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以書面形式補正、更正或重新制作并送達執法文書:
??????? (一)文字表述錯誤或者數據計算錯誤的;
??????? (二)執法文書填寫缺項、漏項的;
??????? (三)執法文書類型選擇錯誤的;
??????? (四)其他應當補正或更正的情形。
??????? 第十七條? 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監察等方式予以查處,并下達執法文書:
??????? (一)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未依法進行處理的;
??????? (二)處理措施存在錯誤、漏項或不當的;
??????? (三)其他應當采取補正措施的情形。
??????? 第十八條? 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予以撤銷:
??????? (一)違法行為認定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
??????? (二)違反法定程序的;
??????? (三)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 (四)持有有效執法證件的執法人員不足2人的;
??????? (五)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應當撤銷的情形。
??????? 第十九條? 執法單位具體行政行為被行政復議機關復議決定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責令限期履行的,應當按照復議決定,依法糾正。
??????? 第二十條? 對執法監督中發現的錯誤和問題不認真糾正的,應當對執法單位或執法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約談。
??????? 煤礦安全監察執法人員和執法監督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依照規定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 第二十一條? 對煤礦安全監察執法人員的責任追究,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法依規實施。
??????? 第二十二條? 在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和執法監督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 第四章 附則
??????? 第二十三條? 下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上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送年度執法監督工作總結。
??????? 第二十四條?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的具體實施辦法。
???????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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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