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煤礦在用安全設備管理,減少和消除事故隱患、依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結合生產實際對煤礦在用安全設備檢測檢驗特作如下規定。
一、、煤礦在用安全設備檢測檢驗目錄、周期嚴格執行安監總規劃[2012]99號文及國家有關規定。屬于檢測范圍內的設備在安裝完成后、投入運轉前必須經檢測后方可投入運行。
二、機電科每年12月10號前,制定出下一年度的檢測檢驗計劃報長治市煤管局檢測中心。
三、檢測檢驗程序:煤礦提出申請,長治市煤管局檢測中心根據年度檢測檢驗計劃進行現場檢測、報告編制、出具報告。
附件: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下發煤礦在用安全設備檢測檢驗目錄(第一批)的通知安監總規劃〔2012〕99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煤礦在用安全設備管理,減少和消除事故隱患,依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煤礦安全規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研究制定了《煤礦在用安全設備檢測檢驗目錄(第一批)》(以下簡稱《目錄》),現下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煤礦企業作為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對煤礦在用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定期檢測,以保證正常運轉。具備檢測檢驗能力的煤礦企業可以自行組織檢測,或委托具備專業能力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檢測。除法律法規、規章標準明確規定以外,任何單位都不得強制煤礦企業接受指定的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檢測檢驗。
二、具備檢測能力的煤礦企業和承擔檢測檢驗任務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要依法依規、客觀真實、準確地開展檢測檢驗,對檢測結果和出具的檢測檢驗報告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三、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督促煤礦企業嚴格執行礦用設備定期檢測制度。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可以結合駐在地區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實際,根據有關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適合本地區的煤礦在用安全設備檢測檢驗目錄。
《目錄》實施過程中如遇到問題或出現新情況,請及時反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劃科技司、國家煤礦安監局科技裝備司。
?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