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嚴格落實集團公司各級領導及業務部門崗位安全責任制,確保二〇〇七年安全質量標準化目標的實現,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集團公司經理層、礦處(科區)級領導和專業處(科)室負責人對第二條規定中安全隱患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按本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條: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進行行政責任追究。
1、因責任造成死亡事故的;
2、因責任造成重大幸免事故的;
3、對礦井(企業)安全隱患排查不力,漏排、誤排造成重大事故的;
4、排查出的安全隱患和安全整治項目在限期內未完成或未開工的;
5、被集團公司檢查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
6、被上級安全監察部門和其它部門檢查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
7、發生事故后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隱瞞不報,被群眾舉報或被檢查發現的;
8、對檢查出的問題不及時整改落實,推諉、拖延的;
9、停止作業后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的;
10、發生傷亡事故承擔搶救的醫院不及時匯報的;
11、其它對安全工作產生嚴重影響的。
第三條:行政處分按照行政責任的大小分為七個等級。
1、警告;2、記過;3、記大過;4、降級;5、撤職;6、留用察看;7、開除。
第四條:行政責任追究執行程序。
1、集團公司成立行政責任追究處理領導小組,由集團公司董事長任組長、總經理任副組長,分管副總經理、安監局長、總工程師和安監局及各業務處室、干部處、紀委、工會、泰汶分局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監局,安監局分管副局長任辦公室主任。
2、由安監局組織各業務處室、干部處、紀委、工會、泰汶分局等部門人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分析。調查組按照本《規定》和集團公司有關文件要求,對事故或安全隱患的發生原因和責任進行分析并按責任找出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和重要責任者,提出分析報告和處理意見,呈報領導小組。經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由集團公司批發處理意見。
第五條:發生責任死亡事故,對有關責任者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1、對一次發生死亡3人及以上重大事故的,集團公司領導層按其責任接受上級的處理;對發生事故單位的礦長(董事長、經理)、黨委書記、生產礦長(經理)、安監處長、分管礦長(經理)撤職;對集團公司專業處室負責人記大過。年度內累計發生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單位,黨政主要領導撤職。
2、對生產礦井一次或累計發生死亡2人事故單位的生產礦長、分管礦長、安監處長撤職;單位黨政主要領導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
3、對生產礦井一次發生死亡1人事故單位的分管礦長視情節給予撤職處分或誡免、罰金。
4、其他二級單位在生產過程發生1人死亡事故,黨政主要領導記大過;分管領導和安監處長撤職;累計死亡2人及以上的,黨政主要領導撤職。
5、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其他人員由事故單位按其責任給予記大過、撤職直至開除公職處分,并按規定程序上報批準。
6、在執行行政處分的同時,對死亡事故責任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對于因事故責任受到撤職的人員三年內不能任用。
第六條:發生下列重大幸免事故,對單位黨政主要領導警告或記過,對分管領導和安監處長行政記大過。對事故直接責任者開除公職,對事故的主要責任者降級或撤職,對事故重要責任者記大過或降級,事故其他責任者降級。同時進行經濟處罰。
1、造成缺氧窒息或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2、因煤層自燃封閉采掘工作面的事故。
3、采掘工作面冒頂造成停產24小時以上的事故。
4、因管理責任造成淹井、淹采區事故。
5、因機電、運輸責任事故造成全礦井停產8小時以上的事故。
6、提升設備斷繩、墜罐、墜箕斗、大型物件墜入井筒、斜井跑車等事故。
7、井下發生皮帶、電纜和電氣設備等著火事故。
第七條:對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實行責任追究。因管理不到位而導致現場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或安全隱患排查不力的,必須分析原因找出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分別對單位總工程師、分管副總工程師、安監處主任工程師和專業科室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行政處分。對重大安全隱患按級別實行項目整改落實負責制,屬A級隱患的由集團公司分管處室的處長、主任工程師負責落實;B級隱患由各單位分管礦長負責落實;C級隱患由各區隊及業務部門負責落實。到期不按時整改或采取防范措施的,按負責范圍分別追究上述人員責任,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行政處分,并進行經濟處罰。
第八條:對被停止作業的有關責任者,分別對負有責任的礦長(經理)、生產礦長(經理)、分管礦長(經理)、總工程師、安監處長進行責任追究,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處分;對直接責任者降級、撤職、留用察看或開除,同時進行經濟處罰。
對停止作業后未經驗收擅自生產的責任者,一律開除礦籍。
第九條:對礦區和礦井重點工程,大型設備安裝工程實行安全質量項目負責制。凡礦區的大型工程、礦井的重點采掘工程、機電運輸設備安裝工程、防治水工程和一通三防工程等,在設計服務期間內出現嚴重質量問題、危機安全的,都要層層追究有關人員的設計、審查以及監管責任,分別對集團公司分管副總工程師、業務處室負責人、處室項目負責人、公司下屬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技術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直至撤職處分。同時給予經濟處罰。
第十條:實行安全事故責任一票否決制度。對發生重傷人身事故的區隊(車間)及區隊長(車間主任)當年取消各類先進集體及個人的評比資格;對發生重大幸免事故的分管礦長(經理)取消各類先進個人的評比資格,當年不得提職;對發生死亡事故的單位,當年取消各類先進單位的評比資格,礦長(經理)取消當年各類先進個人的評比資格。
第十一條:各醫院在接收到工傷的傷員后,要及時、據實向集團公司調度室匯報,對隱瞞事故或不提供真實情況、不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的醫院院長給予行政記大過或撤職處分。同時進行經濟處罰。
第十二條:集團公司范圍內任何個人及基層組織均有權向集團公司報告重大安全隱患和各級領導、部門安全失職和隱瞞事故的行為。集團公司對舉報者給予適當獎勵并保密。
第十三條:比照以上條款,集團公司下屬單位制定安全責任追究規定;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業務處室制定安全專業責任追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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