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衛人員要經常對本礦職工進行法制、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保衛工作的宣傳教育;增強職工的政治意識和安全防范意識;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行為。
二、做好動態信息工作,及時處置各種不安定事端和突發性事件,協助國家安全、公安機關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三、落實安全保衛責任制和安全技術防范措施,防止盜竊、破壞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
四、調解處理煤礦內部治安糾紛,維護礦區生產、生活其他公共活動場所的治安秩序。
五、對礦內有輕微違法但尚未構成犯罪的人員進行幫助、教育。
六、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礦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及治安的情況,保護發案現場并協助公安機關查破礦內發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七、管理礦內務工、從業的暫住人口和流動人口。
八、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依據有關規定對擾亂礦區秩序的人員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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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