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礦長、安全礦長、技術員負責對本礦各類安全管理人員和有關負責人進行三個月一次的安全技術和法律法規學習,且學習時間不得少于5天。
二、 礦長或本礦其他主要負責人必須按時參加上級有關部開的安全生產會議,并認真學習和領會會議精神。
三、 生產副礦長負責組織本礦相關人員對上級部門召開的會議精神和下達的有關文件進行學習,并認真貫徹落實會議和文件精神。
四、 每期的安全學習結束后都必須進行一次考試,凡未經考試或考試不合格者,不得從事其本職工作。
五、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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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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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