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礦建安全工作,充分發揮礦井監測監控在實際工作的作用。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礦井監測設備安裝、使用、調試、校驗和檢測暫行規定。
一、職責
井下監測設備供應科負責采購、保管、出庫工作,監測設備采購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通風科負責井下監測設備業務指導工作;調度室負責監測設備集中發放、調試、維修、校驗和檢測工作;施工單位負責監測設備安裝、使用、回收、更換工作;安監科負責檢查、監督各單位執行情況。
二、要求
安設在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道的監測設備,由本區隊長、當班班長負責管理。硐室中監測設備由當班人員負責。使用單位安裝具體位置按《煤礦安全規程》之規定和監測監控規范要求設立,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具體位置,同時附有瓦斯監測系統圖。任何人不得封堵在用監測設備。封堵在用監測設備,按事故追查。監測設備必須靈敏、可靠;物見本色。非本安型斷電儀(分站)必須設置在進風流中。
三、校驗
1、調度室暫建立安全監控設備檢修室,負責本礦安全監
測設備的發放、調校、維護和簡單維修工作。
3、配制甲烷校準氣樣的裝備和方法必須符合MT423-1995
的規定,選用純度不低于99.9%的甲烷標準氣體作原料氣。配制好的甲烷校準氣體應以標準氣體為標準,用氣相色譜儀或紅外線分析定值,其不確定應小于5%。
四、調校
1、安全監控設備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定期調校。
2、安全監控設備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測試、調校合格,并在地面試運行24~48h方能下井。
3、采用載體催化原理的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甲烷檢測報警礦燈等,每隔10d必須使用校準氣體和空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調校一次。調校時,應先在新鮮空氣中或使用空氣樣調校零點,使儀器顯示值為零,再通入濃度為1%——2%CH4甲烷校準氣體,調整儀器的顯示值與校準氣體濃度一致,氣樣流量應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4、除甲烷載體催化原理以外的其它氣體監控設備應采用空氣樣和標準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進行調校。風速傳感器選用經過標定的風速計調校。溫度傳感器選用經過標定的溫度計調校。其它傳感器和便攜式檢測儀器也應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
5、安全監控設備的調校包括零點、顯示值、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控制邏輯等。
6、每隔10d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
7、安全監控系統的分站、傳感器等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必須升井檢修。
五、維護
1、井下安全監測工必須24h值班,每天檢查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電纜的運行情況。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加查結果報地面中心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大者為依據,采用安全措施,并必須在8h內將兩種儀器調準。
2、下井管理人員發現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應立即通知安全監控部門進行處理。
3、安裝在采煤機、掘進機和電機車上的機(車)載斷電儀,由司機負責監護,并應經查檢查清掃,每天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全監測工,在8h內將兩種儀器調準。
4、炮采工作面設置的甲烷傳感器在放炮前應移動到安全位置,放炮后應及時恢復設置到正確位置。對要求經常移動的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及電纜等,由采掘當班班組長負責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
5、井下使用的分站、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及電纜等由所在區域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使用和管理。
6、傳感器經過調校檢測誤差仍超過規定值時,必須立即更換;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更換和故障處理期間必須采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填寫故障記錄。
7、低濃度甲烷傳感器經大于4%CH4的甲烷沖擊后,應及時進行調校或更換。
8、電網停電后,備用電源不能保證設備連續工作1h時,應及時更換。
9、使用中的傳感器應經常擦拭,清除外表積塵,保持清潔。采掘工作面的傳感器應每天除塵;傳感器應保持干燥,避免灑水淋濕;維護、移動傳感器應避免摔打碰撞。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