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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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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批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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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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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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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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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經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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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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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采區以上通風系統時的通風設計、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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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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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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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風演習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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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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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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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已建立的防滅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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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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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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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區啟封和注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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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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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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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井通風能力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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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風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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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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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在未構成通風系統之前的串聯通風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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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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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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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面順槽之間不得隨意施工聯絡巷,確需施工的,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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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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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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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通風機改造;因檢修、停電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的停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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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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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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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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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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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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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封閉區、情況不明的巷道、聯通已采區、老空區、火區等處的瓦斯時,提出書面措施報批,由礦總工程師現場指揮,礦山救護隊協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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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礦)總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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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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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面因故長期停采的,必須對工作面進行封閉或制定專項防火措施,消除自然發火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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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礦)總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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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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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主要進風巷及井口房、井底主要硐室內進行電焊、氧焊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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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礦)總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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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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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工作面與已密閉區域、老窯及其它不明的巷道貫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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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礦)總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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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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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通風機因故單機運行時的專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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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礦)總工程師或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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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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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的掘進通風方式采用混合式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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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礦)總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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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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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生產采區沒有專用回風巷的安全技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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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礦)總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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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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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區以下(包括采區)調改通風系統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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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礦)總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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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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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區內1次串聯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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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礦)總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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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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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掘進巷道貫通的安全技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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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礦)總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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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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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道瓦斯濃度超過3%時,排放措施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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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礦)總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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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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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井下抽排瓦斯風機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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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礦)總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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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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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攝影、照相工作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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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礦)總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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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