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有計劃的停電、停風或采取排放瓦斯措施等造成的瓦斯超限不作為瓦斯超限事故處理。有計劃停電停風工作必須提前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和瓦斯排放安全措施,排放結束后,分別向分公司調度和通風管理部匯報。排放瓦斯必須有記錄可查。
第二條 凡是出現瓦斯超限,必須按事故進行分析追查,制定防范措施,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追查事故原因。
第三條 瓦斯超限實行分級追查處理,濃度達到1.5%以上(含1.5%)者,由分公司安監部主持,相關業務處室和項目部(礦)領導參加,進行追查處理,由駐項目部(礦)安監站負責以書面材料報送分公司安監部和通風管理部。瓦斯濃度在1%~1.5%及采掘工作面瓦斯時常處于臨界狀態的,由項目部(礦)總工程師組織分析處理。瓦斯濃度在0.8%~1%的,由值班項目部(礦)領導或通風副總組織分析處理。所有瓦斯超限事故均要制定相應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