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礦井必須建立定期沖洗刷漿制度,確保各產塵點沒有連續長度大于5m、厚度超過2mm的粉塵堆積。
第二 條 巷道沖洗周期由礦總工程師根據產塵點揚塵情況和測塵結果確定,但不得違反以下規定:
(一)軌道大巷、采區石門、軌道暗斜井每月至少沖洗1次。
(二)主皮帶大巷、采區皮帶巷、軌道巷、回風巷每周至少沖洗1次。
(三)距離工作面20m范圍內的巷道,每班至少沖洗1次;20m以外的巷道每周至少沖洗1次,并清除堆積浮煤。
(四)溜煤眼、皮帶頭、轉載點及易產生粉塵飛揚的地點,應根據實際情況隨時沖洗。
第三條 井底車場、水平大巷等主要巷道每年至少刷白1次,做到巷幫清潔、無粉塵沉積。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