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井下炸藥庫爆破器材儲存量,應根據實際生產需要儲存,最大儲存量不準超過該庫儲存許可證核定量,并不得超過該礦井3天的炸藥需要量和10天的電雷管需要量。
第二條 爆破器材入庫必須驗收,并按照規定位置、儲存量分類整齊存放,發放時做到查規格、驗質量、清點數量、日清月結,帳、卡、物相符,發現問題時應立即查明原因,迅速處理。
第三條 熟悉爆破材料的性能和保管知識,按照規定做好庫房風量濕度調節工作,管理好防潮和防火設施,做好庫房內外安全清潔。
第四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堅守工作崗位,搞好文明生產。
第五條 各區隊爆破工的庫管雷管盒應按號整齊擺放,妥善保管,失效的炸藥、電雷管要及時登記建帳,定期返廠銷毀。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