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及該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結合石場在生產過程中,勞動者在粉塵環境下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一、未滿18歲人員,不得從事有粉塵工種的作業。
二、作業人員應進行就業前和入暑前體檢,凡有心血管系統疾病、高血壓、潰瘍、肺氣腫、肝病、腎病等疾病人員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三、新工人上崗前,必須經過安全教育與培訓,特別是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和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提高勞動者的自我健康保護意識。
四、進入工作場所,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如安全帽、口罩、寬松耐熱的工作服、手套等。
五、工作場所應適時灑水,采用濕式作業,保證工作場所的溫度及粉塵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同時備足排風扇、防暑降溫飲料和設置休息間,提供職業衛生工作條件。
六、接觸粉塵工作人員按規定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同時建立、健全石場的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并且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