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項目部礦用設備、器材管理,保障礦用設備、器材的正常供應和運行,充分發揮設備、器材的效能和投資效益,提高裝備水平,保證安全生產,結合項目部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項目部和下屬施工隊以及班組。
第三條 設備、器材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靠科技進步、促進生產發展和預防為主;
(二)科學選型與合理使用相結合;
(三)日常維護與計劃檢修相結合;
(四)修理、改造與更新相結合;
(五)專業管理與全員管理相結合;
(六)技術先進與經濟合理相結合。
第四條 設備、器材管理的主要任務:強化設備、器材綜合管理,做到全面規劃、合理選購、及時安裝、正確使用、精心維護、科學檢修、適時改造和更新,不斷完善和提高企業的技術裝備水平,充分發揮設備、器材的效能和投資效益。
第五條 設備、器材管理要積極采用先進的管理方法和科學技術新成果,推行以設備、器材狀態監測為基礎的維修方法和計算機輔助管理,不斷提高設備、器材管理和維修技術現代化水平。
第六條 設備、器材管理的基本職責:管好、用好、維護好設備、器材,及時更新改造,使設備、器材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保證安全生產發展需要。
第七條 項目部應成立設備評審委員會,分別對下屬施工隊組之間設備的調撥、報廢和閑置設備處理進行評估。
第八條 礦井設備、器材應當合理備用,盡量減少閑置。
第九條 各單位應建立設備預警機制,對超期服役、達到報廢要求的設備應實行強制淘汰。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