刮板輸送機司機負責工作面刮板輸送機的安全運行,保證刮板輸送機正常運轉、提高運轉效率。刮板輸送機司機必須熟悉刮板輸送機的性能及構造原理和作業規程,掌握輸送機的一般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理技能;并依法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上崗資格。
一、崗位責任制
第1條 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地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維護礦山企業的生產設備。
第2條 必須依法接受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后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3條 依法行使職工安全生產十項權利,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4條 熟練掌握操作規程,熟悉機械設備工作原理及使用保養,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第5條 堅持持證上崗,按章作業,搞好互保聯保和相互保安,嚴禁違章冒險作業。
第6條 開機前檢查機頭、機尾各部螺絲是否緊固和齊全,信號及操作按鈕是否靈敏可靠,噴霧灑水裝置是否正常,如有問題存在,應先處理好再開機。
第7條 試運轉一周,檢查刮板運輸機刮板及螺絲有無缺少、松動及嚴重變形,刮板鏈張緊是否合適,發現刮板鏈出槽、斷鏈、漂鏈、跳齒,電機或減速機聲音異常時,應及時停機,找清原因,及時處理。
第8條 工作中應集中精力,聽清信號,出現特殊情況及時停機。
第9條 不得用運輸機運送物料,嚴禁雜物進入煤流系統,發現雜物及大塊矸石要及時停機處理。
第10條 停機時關閉各轉載點噴霧,并按下停機閉鎖按鈕,清理好分管范圍內的衛生。
第11條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如實填寫交接班記錄。
第12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3條 工作面發生災害(水災、火災、頂板冒落等)時,必須立刻向班長匯報,由跟班隊長或班長組織人員進行處理。當災害不能處理的情況下,保持冷靜,在班組長或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沿避災路線盡快撤離災區。若撤離路線被堵塞,不能撤離時,就要設法到較安全的地方暫時躲避,安靜、耐心地等待救護人員到來救護。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并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操作,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檢查機構及其煤礦安全檢查人員的安全檢查指令的。
第16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7條 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刮板輸送機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機頭、機尾固定不牢固的,刮板輸送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不執行《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不按信號停開刮板運輸機的,刮板運輸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設備帶病運轉,或超負荷運轉的,刮板輸送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檢修刮板運輸機不停電閉鎖的,刮板輸送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誤操作導至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刮板運輸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的,刮板輸送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不認真填寫設備運轉、檢修記錄和交接記錄的,刮板輸送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不堅守崗位,精力集中工作的,刮板運輸機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刮板輸送機運行時,清理轉動部位的煤粉或用手調整刮鏈的,刮板輸送機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