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生產方針,監督檢查本企業對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礦山安全法律、法規、行業安全規程、規定技術標準及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2條 監督檢查安全培訓、勞動保護工作。
第3條 監督檢查安全規劃、安全措施、安全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業務保安責任制的制定和實施,參加各項工程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企業進行安全綜合評價。
第4條 組織安全檢查,監督事故隱患排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作業場所提出整改或停產整頓意見。
第5條 監督檢查設備、設施、儀器和材料的安全質量,對涉及安全方面的產品,行使安全認證。
第6條 參加審查工程設計、礦井生產建設長遠規劃、安全技措工程、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負責對采、掘、機、運、通、防、巷修等作業規程的審查把關,并監督實施。面的產品,行使安全認證。
第7條 督促檢查全礦有關安全方面的圖紙繪制及資料保管工作。
第8條 負責監督檢查規程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確保規程措施在現場兌現,完善落實施工工藝技術。
第9條 負責與地方安全監督檢查管理部門的各種協作與聯系工作。
第10條 負責對安監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工作,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業務能力,確保安全生產。
第11條 負責調查、分析、處理礦井出現的人身及非人身事故,對事故情況全面細致掌握,對事故單位及事故責任者做出罰款決定和提出處理意見,并做好登記、建帳、存檔。
第12條 檢查本礦職工的安全行為,對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三違”人員,可行使罰款權利。
第13條 監督檢查安全技術措施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14條 支持和幫助群眾團體做好群眾安全工作和開展安全活動。
第15條 在安全與生產發生矛盾時,有否決權。有對安全管理方面建議權。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