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煤礦的安全生產,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使全體職工能自覺遵守各種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安全上做到“自保、互保、聯保”,創造一個安全高的工作環境,責權明確,特制定如下制度。
1、凡被我礦錄用的各工種職工,必須按規定交納風險抵押金300元,安全抵押金的交納方式按5%的比例逐月從工資中扣出。
2、交納的安全抵押金由礦統一保管,煤礦建立帳目明細,不得挪作它用。
3、如果年終全礦不發生任何傷亡事故,煤礦將如數退還職工交納的安全抵押金。
4、如果個人違章造成事故,根據事故造成的損失,違章者承擔損失的30%,直接從安全抵押金中扣出,扣完為止,屬于集體違章造成事故,則該班組承擔事故損失的40%直到扣完全班組交納的抵押金為止。
5、凡屬于違章造成事故者,除承擔第5條規定的損失外,情節嚴重的可由上級有關部門追究責任,并承擔罰款的5%,所承擔的罰款仍由抵押金中扣出。
6、凡因違章被為煤礦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律不退還抵押金。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