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排水構筑物上或尾礦庫內適當地點,應設置清晰醒目的水位標尺。標明正常運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二、控制尾礦庫水位遵循如下原則:
1、在滿足回水水質和水量要求前提下,盡量降低庫內水位;
2、在汛期必須滿足設計對庫內水位控制的要求;
3、當尾礦庫實際情況與設計不符時,應在汛前進行調洪演算;
4、當回水與尾礦庫安全對灘長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時,必須保證尾礦庫安全;
5、水邊線應與壩軸線基本保持平行;
6、巖溶或裂隙發育地區的尾礦庫,應控制庫內水深,防止落水洞漏水事故。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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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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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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