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術上接受總工程師、通風區隊長領導,對通風技術負全面責任。
二、負責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領導指示、決定。
三、負責編制礦井作業通風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參加審查作業規程、安全措施。
五、組織制定年、季、月的通風、瓦斯、防塵、防滅火等技術措施和制度。
六、參加編制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及遠景規劃。
七、經常深入井下檢查通風工作重點地點,并把情況向礦長和總工程師匯報。負責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工作。
八、負責通風各種圖紙、技術資料的完整,準確并督促有關人員做好資料歸檔工作。
九、對出現通防事故負業務保安責任。
十、負責礦領導安排的其它臨時性工作。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