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礦總工程師每年必須組織人員對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進行鑒定。
2、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應分別在7月5日、15日、25日分三班進行,測定地點應在測風站或巷道斷面規整,無雜物堆積的一段平直巷道內進行。
3、進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所用儀器、儀表必須經校正合格,測定方法和測定次數符合規程要求。
4、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應在正常的條件下進行。按每一自然礦井、煤層、一翼、水平和采區分別測定計算相對瓦斯涌出量。
5、進行瓦斯抽放的礦井,測定時必須同時測定相應地點的抽放瓦斯量,礦井瓦斯等級必須包括抽放量在內。
6、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報告必須按集團公司下發的統一格式進行并在8月上旬前報集團公司審批。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