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礦每季、井(區)每月要對礦井通風、巷修系統進行檢查,對通風能力、風量分配等進行核定,對不合理的通風系統、巷道斷面、風速不符、溫度超過、內外漏風過大、風量浪費等問題要及時調整。
2、礦井局部調(改)風由井(區)主任工程師、通風井(區)長負責;礦井各水平、兩翼之間調(改)風由礦總工程師、通風礦長負責;全井調(改)風報集團公司批準。所有的調(改)風要制定安全措施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3、相鄰兩井之間貫通,啟用或報廢主扇,報集團公司批準。
4、主扇換扇、檢修、改換葉片角度必須請示機電、通風礦長并通知通風部門,未經同意不準擅自施工。
5、井下消滅任何形式的獨頭(長度超過5m)、無風巷道。
6、各井口調度室必須有礦井通風系統圖,并及時補充修改。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