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爆破器材管理規定,對本單位爆破器材的儲存、購買、運輸和使用進行監督和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立即糾正整改,報告單位領導,督促有關人員及時消除,保證安全。
2、協助單位領導開展定期的專業安全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對查出的問題進行登記上報,并督促按期解決。
3、會同爆破員核定所需爆破器材用量(不應超過當班用量),雙方簽字并經班隊長或現場負責人批準,由兩名以上放炮員共同領藥。對剩余的爆破器材,經核實后,立即同爆破員共同簽字,退回倉庫。
4、協助爆破現場組織好安全警戒工作。
5、監督保管員、押運員和放炮員是否按規定保管、押運爆破器材和放炮員的操作規程,對違章作業的,有權提出整改直至停工,及時上報單位領導。
6、發現本單位爆破器材丟失、被盜,以及發生爆炸事故、案件,要及時向單位領導和公安機關報告,并協助追查、破案。
7、接受本單位領導和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