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須在工作地點交接班。
二、接班人應按規定時間到達現場,了解上班工作情況,查閱運行記錄、交接班記錄。
三、接班人應會同交班人,按照系統要求,共同對設備各部進行檢查。
四、接班人沒有按時接班,交班人應報告隊值班人員,但自己仍應堅持工作崗位,直至接班人到班,和接班人辦妥交接手續后方可下班。
五、交班人應將當班工作情況、設備運轉情況、檢修和故障等事項及可能發生的事故隱患當面如實交清。
六、禁止給有?。ň駹顟B嚴重欠佳)或酗酒人員交班,并報告隊值班人員。
七、交班人應將公用工具、備品、配件如數交清,如有欠缺應由交班人員負責,并尋找解決。
八、在交班時發生事故,雙方共同處理,待事故處理完,或告一段落,經領導同意,方可進行交接班。
九、如交班人不如實交班,或未在工作地點交接班,由于交接不清造成的一切問題應由交班人負責。
十、雙方認為無遺留問題,在記錄上簽名,接班后若發現遺留問題或發生事故,由接班人負責。
十一、以上制度將嚴格按照“雙基”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