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號工必須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2)嚴禁在罐籠等提升容器運行中交接班,須待提容器到位停穩并打定點信號后方可交接班。
(3)信號工應主動與把鉤工密切配合,當把鉤工向信號工發出信號指令后,要監視乘人和裝罐等情況,在確認一切正常后方可發送信號。
(4)信號發出后,不得離開信號室,并應密切監視提升容器、鋼絲繩、鉤頭及信號顯示系統的運行情況,如發現異常現象,應立即發出停車信號,查明原因處理后,方可重新發送信號。對于事故隱患,必須隨即上報有關領導查處。
(5)井上、下信號工收到任何不明信號,均不得發出開停信號,可用備用信號或專用通訊設備聯系判斷,以準確無誤發送信號。
(6)發出開車信號后,一般不得隨意廢除本信號,特殊情況需改變時,必須先發送停車信號再發送其他種類信號。
(7)當班期間,認真填寫必要的信號發送故障等記錄,以備檢查維修與事故追查處理。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