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害場所管理制度
1、礦燈房門口要懸掛“要害場所,閑人免進”標牌。
2、外單位參觀人員及上級領導檢查工作時,必須有機電管理人員陪 同,否則不準入內。
3、檢查和參觀人員,要認真填寫登記簿,并填上帶領人的姓名及出入時間。
4、機房內不準有明火,工作時要有安全可靠的措施。
5、機房內要保持清潔衛生,光線要充足,使用的備件、材料、工具要存放整齊,禁止機房內放其他物品。
6、機房內要配備防火用具,滅火器、砂箱、且水源要充足,使用靈活可靠。
7、值班人員要嚴守崗位,不得脫崗。
交接班制度
1、 嚴格遵守現場交接班制度,交接時必須在崗位現場進行。
2、交接班要嚴格按照規定的項目認真進行檢查。
3、交班中發生的問題由交班人員負責,交班后出現的問題由接班人員負責。
4、在規定交接班的時間內如接班人員不來,交班人員有權匯報機電管理人員;若無人接班時,交班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5、交接班必須嚴格“七交”與“七不交”:(1) 交清當班礦燈發放情況,交待不清不接。(2) 交清設備故障和隱患,交待不清不接。(3) 交清應處理而未處理問題的原因,交待不清不接。(4) 交清工具和材料配件的情況,交待不清不接。(5) 交清設備和室內衛生打掃情況,數量不符時不接。(6) 交清各種記錄填寫情況,發現填寫不完整或未填寫時不接。(7) 交班不交給無合格證者或喝酒或精神不正常的人,非當班人員交待情況不接。
6、交班人員認為未按規定進行交接時,有權拒絕交接班,并及時向機電管理人員匯報。
7、符合交接班規定時,雙方要在交接班記錄簿上簽字。
礦燈充電工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1、礦燈充電人員必須熟知礦燈的結構和性能原理,能獨立操作,才能上崗操作。
2、礦燈應統一編號,實行專人專燈,固定充電架、集中管理。
二、操作
1、礦燈有下列缺陷之一時,不得發出使用: (1)電解液溢漏。 (2)燈頭、燈蓋鎖失靈。 (3)充電不足。 (4)燈頭圈松動。 (5)玻璃破裂。 (6)燈線破損。 (7)接觸不良形成“眨眼”。
2、收回的礦燈應進行下列檢:(1)燈鎖、燈圈、玻璃、燈頭殼及燈線等有無損壞,閉鎖裝置是否有效。(2)電池槽是否有破損、漏液、變形。 (3)有無紅、滅燈。
3、日常充電:(1)把用過的礦燈對號放到充電架上,關閉燈頭開關,然后把燈頭上的充電插孔插到充電架的充電插頭上,順時針旋轉180?,電流表有指示即為正常充電。 (2)電壓不穩定時,隨時調整電壓,將電壓保持在5±0.1伏范圍內,并常檢查充電電壓和充電電流。 (3) 礦燈正常充電采用恒壓并聯充電,充電末期電流下降到0.1安以下。
4、補水和調整電解液密度:(1)礦燈使用過程中,一般每15天補充一次蒸餾水。補水應在充電9-10小時后進行。 (2)正常使用的礦燈,每三個月調整一次電解液密度。電解液的密度應1.28±0.01克/厘米?(30℃)。
5、初充電:(1)取出透氣蓋、墊圈和膠堵,將電池向后傾斜45?,注入密度為1.26±0.01克/厘米?(20℃)的電解液。 (2)注液后,電池靜置2-4小時,使極板和隔板能充分吸收電解液,并使電解液溫度冷卻到30℃ (3)采用恒流充電。當電池全部上架后,開始送電,調整電壓,保持充電電流為1安 (4)當充電48小時后,打開注液孔補充蒸餾水,使液面與注液孔相平,然后堵上注液孔,繼續充。電至72小時 (5)充電72小時后,再補充蒸餾水一次,再充電2小時,使電池內電解液均勻。調整電解液密度至1.28±0.01克/厘米?(30℃), 然后再充電2小時,至此初充電結束。 (6)礦燈初充電后,放置2小時,用0.7安燈泡放電11小時,電池電壓不低于3.5伏則認為合格。 三、充電注意事項
1、充電工作應由專人負責。
2、充電時電池溫度不應超過45℃
3、當電池不需要繼續充電時,應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切斷充電回路。
4、當充電過程中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 5、充電前應仔細檢查透氣蓋是否堵塞,保持排氣暢通,發燈前檢查緊固件,不許松動。
6、使用過的礦燈,應充足12小時,充電電流降至0.1安以下,否則應使用備用燈。
7、紅、滅燈的電池應及時更換、檢修。
礦燈領用、發放考勤制度
一、 凡下井員工實行一人一燈制,對臨時用燈或外來人員采用由礦調度室開條向充電房暫借礦燈使用的辦法。
二、 每個下井員工取燈時,應對亮度和外觀進行檢查,有不合格者,應立即通知充電工進行修理或更換,嚴禁不完好的礦燈出機房下井。 三、 礦燈在上架充電前,充電工要進行檢查,符合上架充電條件后再上充電架,上架時應注意電流表指示,等表穩定后方可離開,如表針指示不正常應及時通知礦燈房值班人員。
四、 嚴禁將礦燈帶回家去作與工作無關的照明,違章罰款。
五、 嚴格執行礦燈考勤,并累計出勤數,不得漏考,否則罰款,領取的礦燈出井后必須立即交還燈房,,使用時間超過16小時(特殊情況出外)未交回而造成礦燈過放電損失時,根據礦燈現行使用價值進行賠償。
六、 收回的礦燈要認真清洗檢查,不得缺件和損壞,并且做好紅燈登記。
七、 下井人員嚴禁私自拆卸礦燈,如發現有私自拆卸礦燈者,一律按失爆論處。
礦燈及自救器損壞賠償制度
一、 礦燈及自救器收發前要嚴格檢查,發出的礦燈要完好,嚴禁失爆,若因充電工在收發燈過程不負責,損壞零部件的,要賠償損失費。 二、 按時對礦燈電解液比重及數量進行檢查和調整,若因缺液或比重不符合要求造成礦燈損壞者,賠償礦燈新價的20%。
三、提礦燈時,要手持礦燈電瓶,嚴禁提燈線亂甩,若因此造成燈頭或電瓶損壞者,按其損壞部位加價賠償。
四、若丟失礦燈及自救器,新的按廠價、舊的按八折賠償,以舊換新者,按丟失礦燈賠償。
五、 愛護礦燈充電設備,保證充電設備完好,凡發現損壞設備者,由值班充電工當場記下姓名、礦燈編號,對所在科室、班組按價罰款,由科室、班組再落實到個人,若值班充電工未發現損壞者,則由值班充電工照價賠償。
六、礦燈必須人人愛護,嚴禁敲打,收回的礦燈要嚴格檢查,打壞燈頭或損壞燈線者賠償損失,打壞電池者賠償費用按新電池廠家的價格計算。
七、嚴禁私自打開燈頭閉鎖螺釘,嚴禁打開自救器的封帶,若私自拆開燈頭或封帶造成損失者,要給予處罰。
設備檢修制度
1、 維修人員對所轄設備按照《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進行檢查、維護、保養,確保設備長期運行于完好狀態。
2、 按規定周期做好巡回檢查,發現故障和隱患應及時排除,做好記錄,不能及時排除的應匯報本單位值班領導。
3、 按時查看所轄設備的交接班記錄和運行日志,及時處理存在的問題。
4、 按規定做好檢修工作,及時完成有關設備的技術改造工作。 5、 及時處理突發故障和修理事故損壞設備。
6、 維修班長應將各種維修原始記錄妥善保存,交本單位存檔備查。 7、 因檢修不當、維護不及時,造成設備事故及損失,包機檢修人員應負主要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