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管理安全生產,落實責任,強化管理,規范安全生產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集團)公司下屬煤礦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考核獎懲。
第三條、 本辦法的獎勵種類有獎金、評選先進;處罰的種類有罰款、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條、 因在安全生產過程中構成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的,不在本辦法處罰之列。
第五條、 下屬煤礦企業應對本單位其他人員和下屬各單位班子成員、有關部門制定獎懲辦法。
第六條、 本辦法涉及的行政、經濟獎懲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和財務資產部及總經理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負責辦理。
第二章 獎 勵
第七條、 適用于下屬煤礦企業的獎勵:
(一)、在年度安全管理中有創新,取得重大成就的個人,給予5000-10000元獎勵。
(二)、對及時消除重大安全隱患、縮小事故災難、減少人身傷亡,或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有顯著成績的個人,給予1000-5000元獎勵。
(三)、在事故搶險救災過程中表現突出的個人,給予1000-5000元獎勵。
(四)、當月未發生死亡事故的下屬煤礦企業,按照以下標準對其班子成員進行獎勵:正職及安全、技術副職2000元,生產及其它副職1000元。
第八條、 年度安全獎勵:
(一)、年度死亡人數在控制指標內的下屬煤礦企業可評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
(二)、年度未發生死亡事故,獎勵領導班子成員正職及分管安全、技術的副職各2萬元,生產副職1.6萬元、其余副職1萬元。
第三章 處 罰
第九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亂,罰主要負責人3000-5000元;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其它領導,對個人罰款2000-40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條、 年度內發生一次死亡二人及以上事故,或全年死亡控制指標超標的子公司,取消各類先進評選資格,相關責任人另行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對造成重大技術、生產安全管理非傷亡事故、損失在100萬元及以上的非傷亡事故,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因此造成傷亡事故的,另行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重大隱患不按規定上報,未按“五落實”的要求進行整改的,給予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給予子公司5-10萬元罰款。
第十三條、 生產死亡事故或基本建設死亡事故超過(集團)公司下達的死亡指標的50%時,每多死亡1人罰下屬煤礦企業5萬元,對有關安全管理責任人員給予1000-2000元罰款,并視情節給予一定的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 下屬煤礦企業未按規定組織員工安全生產知識、技能培訓,給予分管安全和培訓的下屬煤礦企業領導2000-4000元罰款。
第十五條、 利用職權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章人員或事故責任者的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4000-10000元處罰。
第十六條、 發生事故時未按應急處理預案及時趕到現場,在搶險救災中不聽指揮,或臨陣脫逃、工作失職、貽誤戰機、擴大災害損失的人員,處以4000-10000元罰款,同時給予記過以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十七條、 不按規定標準提取和使用安全費和維簡費的子公司,對責任人給予2000元罰款。
第十八條、 不按規定設置安全監管機構并配備相應人員的直屬礦山企業,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處罰5000元。
第十九條、 對未及時按照要求辦理各種證照,造成企業停工、停產、被處罰的責任者,罰款5000-10000元。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集團)公司根據產量或產值,按一定比例提取專項費用作為安全獎勵基金,所有罰沒款計入安全獎勵基金
第二十一條、 月安全獎勵資金由下屬煤礦企業承擔,年度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班子成員的獎勵資金在(集團)公司安全獎勵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 按本辦法獲得的安全獎勵不計入年薪。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修改解釋權屬(集團)公司。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