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以下簡稱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防突專項設計編制、審查與驗收工作,保障煤礦安全生產,根據《礦山安全法》、《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安徽省構建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安徽省煤礦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安徽省境內的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防突專項設計編制、審查和驗收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省屬國有煤礦(含國投新集公司,下同)的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的防突專項驗收工作,驗收結果抄送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其他突出礦井由當地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結果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監察機構備案。
第二章 防突設計的編制、審查
第四條 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防突專項設計應與新水平、新采區設計一并編制,可以融入到新水平、新采區設計章節,并在新水平、新采區開拓前編制完成。
第五條 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防突專項設計必須按照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滿足多措并舉、可保必保、應抽盡抽、效果達標的要求。
第六條 區域防突措施應當優先采用開采保護層。不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必須采用頂底板穿層鉆孔等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
第七條 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防突專項設計必須包括下列內容:
一、地質報告和煤層突出危險性基礎資料;
二、區域預測結果;
三、煤層開采順序;
四、開拓方式和采區巷道布置;
五、防突有關的主要系統;
六、采掘作業方法;
七、區域與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內容和方法;
八、防突工程計劃、設備、器材及明細。
第八條 省屬國有煤礦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防突專項設計由礦負責編制,也可委托具有乙級及以上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其他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防突專項設計必須委托具有乙級及以上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
第九條 省屬國有煤礦防突專項設計必須經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組織審批,其他突出礦井防突專項設計由當地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組織審批,并按監管權限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監察機構備案。
第十條 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必須嚴格按照批復的防突專項設計組織施工,因地質條件變化等因素確需改變施工設計的,必須修改防突專項設計并經原審批單位審批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防突專項驗收
第十一條 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首采工作面投產前,必須按監管權限向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新水平、新采區防突專項驗收申請。驗收程序如下:
一、在首采工作面回采前,礦井先自行組織驗收;
二、省屬國有煤礦的突出礦井,必須經煤礦企業組織驗收;
三、煤礦企業按監管權限向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投產驗收申請;
四、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接到驗收申請后,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
五、組織現場驗收;
六、書面進行批復。
未通過防突專項驗收的,不得移交生產。
第十二條 煤礦企業提出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防突專項驗收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防突專項驗收申請報告及申請表(申請表格式見附件一);
二、防突專項設計及其批復;
三、煤礦企業對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投產驗收材料;
四、經國家授權單位鑒定的新水平內可采煤層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危險性報告,煤層的突出危險性鑒定報告及區域預測結果;
五、開拓準備期間發生的瓦斯事故情況;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條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申報材料不合格,不予受理:
一、未按規定對新水平、新采區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的;
二、未制定區域防治突出計劃;
三、區域綜合防突措施或局部綜合防突措施不符合規定的;
四、采掘作業方法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五、未建立滿足防突工作需要的瓦斯抽采系統;
六、未建立獨立、可靠的通風系統;
七、不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十四條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驗收,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現場組織驗收時,應如實填寫《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投產驗收表》(格式見附件二),同時完成驗收報告書(格式見附件三)。
第十五條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在驗收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簽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見,并以書面形式答復。
第十六條 新建突出礦井的防突專項驗收工作按新建項目竣工驗收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經區域預測為無突出危險的新采區投產,由煤礦企業自行組織驗收,并按監管權限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監察機構備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非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發生煤與瓦斯突出或經鑒定煤層有突出危險的,必須立即按本辦法要求變更設計和施工方案,補充防突專項設計并認真實施,其編制、審查與驗收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省經信委。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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