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礦所有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其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二、凡生產過程中需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新設備時,對涉及工作人員要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三、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四、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班組長,必須經三級(公司級)或以上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并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后,方可任職。
五、新調入礦的職工必須經過礦級、隊(科)級、班組級等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其中井下新工人脫產培訓時間不少于60天,新分配的大中專學生脫產培訓時間不少于30天,新增地面工人脫產培訓時間不少于30天。
六、井下一般工種人脫產培訓時間應不少于10天。
七、調換工種的人員,都必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脫產培訓時間不少于5天。
八、已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的在崗人員,每隔兩年都要進行一次復訓考核,并重新核發新證。
九、外來人員下井參觀或實習,在入井前必須經過入井安全知識培訓,其中下井參加者接受培訓時間不少于4學時,下井實習者接受培訓時間不少于12學時。
十、對“三違”人員要進行強制性安全教育和培訓,原則上每月舉辦一次。
十一、職工學校是礦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專設機構,在每年12月份要組織編制全礦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經審批后組織落實,并由安監部門監督實施。
十二、各科隊要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并根據生產實際,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訓活動。
(1)要抓好本單位的隊(科)級、班組兩級安全教育和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使用新設備的“四新”培訓;
(2)要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動,堅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動日,組織好班前會、班后會、作業規程及操作規程學習會、事故案例分析會和各種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3)要按時編制本單位年度、季度、月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并上報職工學校。礦培訓計劃下達后,要按時足額派員參加各類培訓;
(4)要積極參加礦統一組織的各種統考、抽考、參加安全展覽、安全知識競答等各種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動;
(5)要做好本單位各種安全教育培訓及活動記錄;
(6)建立上崗人員持證情況臺帳,防止無證上崗或持無效證件上崗現象。
十三、職工學校要對全礦各科隊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和考核。各科隊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給予通報批評和處罰。
(1)不按規定開展教育培訓或安全活動的。
(2)無故不按規定安排職工參加各類安全教育培訓的。
(3)強令未經培訓職工上崗作業的。
十四、職工違反本制度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和處罰。
(1)無故不服從單位安排參加職工培訓的;
(2)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擾亂職工培訓正常進行的;
(3)未經相應的安全資格培訓,強行上崗的;
(4)屢次不參加各種安全教育活動,經教育拒不改正的。
十五、職工學校要定期或不定期深入現場,督促檢查各科隊培訓組織情況。對無故不按計劃組織培訓或無故不參加礦組織的各類安全教育活動的責任單位,依照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考核細則進行考核,并與單位工資獎金總額掛鉤。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