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術管理應以《煤礦安全規程》,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及地質、防治水各專業規程和集團公司制定的有關細則為準。
2、井巷所揭露的煤層,不論是否開采均必須進行觀測和描述。凡井筒、石門和其它穿層巷道揭露煤層的地點,均應作為觀測點,進行觀測;在沿可采煤層掘進的巷道應按《地質規程》規定的間距進行觀測描述,遇地質構造時應適當加密觀測點。
3、嚴格按《地質規程》及細則規定的內容觀測煤層、斷層、褶曲、巖漿巖及巖溶陷落柱等。
4、開拓施工前,應分析附近井巷(鉆孔)工程揭露資料及物探成果,掌握區域構造規律,分析工程將穿過的煤、巖層特點,熟知巷道所處層位特點及距上、下煤層距離,按要求及時深入現場,進行地質編錄。開拓過程中,應及時填圖、分析,及時修改預測圖紙及區域地質圖紙,預測前方地質情況變化,提出超前探測計劃與設計,按時編制提交開拓地質說明書。
5、工作面掘進施工前應分析附近井巷(鉆孔)工程揭露地質資料及物探成果,掌握區域及工作面煤層厚度變化、地質構造情況、掘進層位、煤層與上下相鄰煤層間距、頂底板巖性及其變化趨勢,按時編制提交掘進地質說明書。
6、掘進過程中應及時填圖分析,及時修改填繪斷層交面線、各可采煤層底板等高線圖、區域圖及巷道素描圖,預測前方地質情況變化,及時提交各種地質預報。工程結束后及時組織探煤厚及物探工作。規定綜采工作面必須進行物探,查清工作面內隱伏地質構造、巖漿巖、陷落柱等,獲得結果后5天內按質量標準化要求編制提交回采地質說明書,并在說明書中提供物探成果,并交物探結果附在回采說明中,經礦總工程師審核后一并交生產部門使用。
7、充分分析回采地質說明書、物探成果及已開采的相鄰工作面地質規律;對采面進行動態跟蹤、動態分析、動態預報,認真觀測。記錄已知的地質構造、物探異常區的地質變化情況,做好采面地質素描,分析預測隱伏構造及薄煤層延展變化趨勢,驗證物探結果,做好地質預報工作。按要求及時編制提交采后總結。(回采工作面采完后一個月內寫出采后總結;厚煤層分層開采的工作面應在最后一分層采出后一個月內編制;地質構造復雜的工作面可在頭層回采結束后編寫,待最后一分層采出后再作補充。報告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妥善保存。
8、生產中遇重大地質構造時,地質科有關負責人應立即組織地質人員深入現場進行會審,上井后根據觀測及調查資料綜合分析及時編制相關圖件,及時向總工程師匯報,研究處理。
9、各種圖紙,必須按標準化要求使用統一正確的圖例、圖示作圖,按細則要求的時間填繪井巷工程、煤厚、斷層等高線等及各種注記。地質工作用圖(包括采掘工程平面圖、日常手頭用圖等)要求隨工程進度,在日常整理資料的同時隨時修改填繪,并至少每月全面填繪修改一次。基本地質圖(1:5000)礦井各煤層底板等高線圖、剖圖圖、各水平地質平面圖等)要求每季修改填繪一次。要求圖紙內容齊全,資料推測有理有據,并保證相關圖件一致性。
10、按要求及時提出各種地質預報。年報應于2月10日前簽發;季報應于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簽發;月報應于每月5日前提出;臨時預報應根據采掘工程進度及地質變化隨時提出預報。要求預報內容準確,并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和指導性。
11、各種地質資料包括圖紙、原始記錄本、說明書、各種臺賬、卡片等要求內容齊全,有目錄索引,做到查找方便,實現檔案化管理。
12、加強地質資料的發放管理,任何人不得隨意對外提供地質資料及圖紙,地質測量部門向外提供的一切資料、圖紙、報表等,均須經技術負責人嚴格把關,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提供或報出。
13、加強技術培訓及相關專業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