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沖檢測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負責沖擊地壓檢測工作,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技術規范。
第2條 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
第3條 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
第4條 正確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第5條 掌握防沖檢測所用儀器、儀表的技術性能,做好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工作。
第6條 落實防沖檢測安全技術措施和檢測計劃。
第7條 負責做好檢測原始記錄和檢測資料的上報工作。
第8條 按時參加安全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9條 工作中杜絕違章行為。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技術規范的,防沖檢測工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未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的,防沖檢測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的,防沖檢測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按規定佩戴勞動保護用品的,防沖檢測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掌握防沖檢測所用儀器、儀表的技術性能,未做好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工作,防沖檢測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落實防沖檢測安全技術措施和檢測計劃,防沖檢測工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做好檢測原始記錄和檢測資料的上報工作,防沖檢測工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按時參加安全技能培訓,防沖檢測工負主要責任。
第1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防沖檢測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
(二)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防沖檢測工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0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防沖檢測工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視情況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