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各專業、各部門相互協調,保證安全生產,確保采掘工作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編制要求
1、編制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安全措施必須以黨的安全生產方針為指導,以《煤礦安全規程》和上級有關安全文件、指令、決定為依據,確保生產安全。
2、對規程、安全措施實行分類管理。
3、在編制作業規程、安全措施前,必須由主管部門按規定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調研,提出調研報告,明確重點。無調研報告,不予審批。
4、作業規程、安全措施的界定、編制要求、內容等由技術科制定。操作規程應明確操作程序、動作標準、安全要點等。
5、與作業地點無關,而只與工種或機電設備有關、在操作規程中已經明確的內容可在作業規程中合理刪減,但重要部分要進行強調,同時說明所執行標準的詳細出處。
二、審批要求
1、在按規定編制完成后,主管業務部室要制定審批通知單,按作業過程涉及專業確定應參加審批單位和礦領導先進行傳閱審批。
2、作業規程、重點或特殊工程的安全措施及通用的安全措施會審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會審。有關生產科室的科長或副科長、施工隊隊長、技術員必須參加,有關生產業務的副礦長應參加。
3、一般性安全措施和操作規程的會審,由分管專業科室組織有關專業科室及施工隊組參加,會審意見補充后,經會審人員簽字,并報總工程師、安全礦長和生產礦長簽字批準后執行。
4、因時間緊急,規程(措施)不能傳審完畢,在會審時,沒有參加傳審的單位必須由科長參加會審。
5、各生產業務科室審批人員對規程、安全措施中已明確的內容,在審批意見中不得進行“重復”或“強調”,要根據本專業的業務性質、有關技術規定、現場具體情況等,提出改正性或補充性審批意見。所提出必須是可執行的具體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嚴禁空話和套話。
6、編制人員要根據會審意見的具體內容,對改正性意見在規程(措施)中直接改正,對補充性意見進行整理,并附在會審意見中。
三、發送、貫徹執行和復查
1、規程、安全措施原件經審批人員簽字后,由主管業務部室建檔保存,打印出的規程(措施)經審核人員審核無誤后,發送領導和單位執行。
2、批準后的作業規程、操作規程、重點或特殊工程的安全措施及通用的安全措施必須打印,并裝訂整齊,一般性的安全措施可復印,但必須字跡工整、圖文清晰。
3、規程(措施)的發送由主管業務科室的分管技術員根據參加審批單位和作業涉及單位確定發送范圍。所有的規程(措施)必須送安監處、通防技術中心、生產部。
4、現場調研報告、規程(措施)審批通知單、規程(措施)貫徹通知單主管科室要存檔備查。
5、已批準的規程(措施),各科室和隊組必須嚴格執行。各類檢查所發現的隱患或違章,必須標明違反規程(措施)的具體條款和內容。
6、要對作業規程的貫徹、學習進行全過程監督,并負責考試的例題和組織。
7、各隊組必須建立規程措施管理制度,并對規程措施有職工簽名的學習記錄、考卷、成績登記表、補考考試總結進行建檔管理。
8、技術科室要堅持規程復查制度。
(1)作業規程每月復查一次,通用的技術措施每季復查一次,操作規程每年復查一次。
(2)作業規程的復查結果和整改情況每月30日前、通用安全技術措施的復查結果和整改情況每季最后一個月的30日前、操作規程的復查結果和整改情況,由專業人員對復查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3)對復查出的問題,由主管技術科室負責,按規定編制補充措施,經審批后執行。
9、各隊組在貫徹和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以書面形式,并由隊長簽字報主管技術科室和安監處。安監處要對各隊組的規程(措施)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0、在作業過程中或各類檢查中若發現以下情況,即原有規程相關部分不再具有指導作用時,必須對相關部分進行修改和補充,以規定程序批準后執行。
(1) 現場作業條件發生變化時
(2) 采用新型設備時
(3) 變更原規定施工工藝時
(4) 作業規程中未涉及到的現場作業程序即規程中有缺陷或不足時
(5) 與上級新頒發的各類規定、規范、政策相抵觸或與現場實際不符,即規程中有錯誤時。
11、所有的不隨作業地點變化的作業項目、工種、設備都必須按規定進行編制或以書面形式提請有關科室編制安全措施或操作規程經審批后執行,嚴禁無規程(措施)作業。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