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常充電過程中,必須對充電電壓、充電指示表、充電彈簧片、以及燈頭在燈架上的狀態實行不間斷檢查。
2、礦燈的日常充電檢查,當班充電工每小時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機電部門對礦燈的日常充電實行不定期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10元 。
(1)礦燈上架前必須進行防爆檢查,上架礦燈失爆的(每盞)。
(2)充電電壓不在4.9-5.1伏范圍內的(每盞)。
(3)充電架上的充電指示表壞或壞充電彈簧片在24小時內不及時更換的。
(4)充電工未檢查出來或檢查出來后沒有及時檢修的。
(5)燈頭損壞造成礦燈不正常充電的。
(6) 燈線電纜不按標準打結的。
(7)其他原因造成礦燈不能正常充電的。
(8)每發出一盞紅燈的。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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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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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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