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在采掘生產過程中,地質及水文地質復雜地段以及威脅安全生產的地質問題,如透峒、揭煤、突水,應由科長、分管副科長、主管工程師組織地質、測量及水文人員集體會審,會審意見報礦總工程師和有關技術部門。
2、地測防治水人員必須堅持資料定期會審制度,研究有關地質、測量及水文地質疑難問題。
3、地測防治水圖紙資料須填寫登記,設置專柜歸檔,有目錄索引,借閱圖紙資料須經管理人員同意并辦理登記、歸返手續。
4、提供地測防治水資料由施工單位和設計技術部門,以委托書方式,經分管副總批準,地測科科長簽字認可后按《礦井地質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規定的內容和時間提供。
5、提供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等地質資料可根據有關部門的要求內容規范提供。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