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掘地質說明書應按礦井地質規程和安全質量標準化的規定提出,并由分管副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生效。
2、凡新采區的地質報告、補充地質資料(附圖)報分管副總審閱后打字呈文報公司審批。
3、各類報表、圖紙、總結、規劃等經礦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查后,按規定制度分年、季、月上報。
4、凡因地質及水文地質影響的塊段,需辦報損和注銷煤量手續及受水威脅的地段采掘說明書,需上報主管單位審批。
5、凡重大貫通工程,石門揭煤、防探水等危害安全生產的地測問題,應編制施工技術措施和技術設計書,報公司審批。
6、地表移動觀測,工廣煤柱、斷層保護煤柱等重大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及技術說明以及合理留設防水煤巖柱,提高開采上限的技術編制,應報公司審批。
7、年終儲量核算、儲量動態增減和各種儲量報表,合理開發煤炭資源等應報上級主管單位審批。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