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在安全副礦長的領導下,對全礦的安全技術工作全面負責;對本單位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指示、《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煤礦安全規程》賦予的職責和權限執行情況進行全面監督檢查,嚴把安全技術關。
第二條 組織制定并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貫徹、執行情況。
第三條 督促各部門召開安全辦公會議,及時傳達上級會議精神,認真研究落實措施。及時總結安全工作情況,經常向安全副礦長匯報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問題的改進意見。
第四條 組織經常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基層,采掘現場,發現不安全因素,責令停產進行整改,對重大隱患及時下達《隱患整改通書》,督促有關部門制定整改措施認真落實整改,并組織檢查驗收。
第五條 配合各單位組織開展安全活動,嚴肅查處“三違”行為。
第六條 負責制定全礦安全規劃、年度安全工作計劃以及安全管理辦法和安全獎罰辦法,并組織實施和進行考核。
第七條 做好安檢員的思想工作,組織學習業務技術,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定期召開安全例會,發揮好安全管理人員的作用,控制事故發生。
第八條 參與審查工程設計、作業規程和礦井年度《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的編制和修改,并監督檢查實施。組織事故搶救及事故調查,制定防范措施,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處理有關事故責任人。
第九條 按照上級規定做好本科內部業務工作,及時上報各種資料。
第十條 保證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和風險預控管理體系建設達標。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