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柱工是本工作面作業現場支護工程質量的直接責任者,負責本工作面作業現場的頂板支護工作,要嚴格按照“三大規程”組織施工。支護工必須熟悉工作面頂底板特征、作業規程規定的頂板控制方式、支護形式和支護參數,掌握支柱與頂梁的特性和使用方法,并依法經過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在生產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定、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每班開始工作前,必須對工作地點的頂板及支護等情況進行全面的檢查,發現隱患立即進行處理,確保安全。
第3條 應堅持敲幫問頂等安全檢查制度,及時對工作面范圍內的支護進行安全檢查,嚴禁空頂作業,加強工作面危險地段的支護,經常進行巡回,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4條 遵照“三大規程”的要求,按章操作。保證工作面的支護工程質量。
第5條 隨時觀察工作面動態,發現異常(如:巨大的震頂聲、大量支柱卸載或鉆底嚴重、頂板來壓顯現強烈或出現臺階下沉現象等),必須立即發出警報,撤離所有人員,待頂板穩定后,由班組長按規定處理。
第6條 支護時,嚴禁使用失效或損壞的支柱、頂梁和柱鞋。
第7條 頂梁與頂板應緊密接觸,若頂板不平或局部冒頂時,必須用木料背實。
第8條 不準將支柱架設在浮煤(矸)上,堅硬底板要刨柱窩或見麻面;底板松軟時,支柱必須穿鞋。
第9條 支柱必須支設牢固可靠、應山有力;嚴禁在支柱上打重楔,嚴禁給支柱戴雙柱帽。
第10條 必須根據支護高度的變化,選用相應高度的支柱。
第11條 工作面內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特殊情況下需使用時,必須經主管技術部門研究確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12條 不準站在輸送機上或跨著輸送機進行支護工作。
第13條 調整頂梁、架設支柱時,其下方5米內不得有人。
第14條 臨時支柱的位置應不妨礙架設基本支柱;基本支柱架設好前,不準回撤臨時支護。
第15條 平行作業的距離必須符合規程及有關規定。當支護工序與其它工序發生脫節時,支護工應及時要求暫停或減緩其它工序,優先進行支護工作。
第16條 在采煤工作面架設摩擦式金屬支柱時,必須使用液壓升柱器;架設單體液壓支柱時,要掌握好注液用力與時間,保證支柱的初撐力。
(二)、責任追究
第1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罰款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8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報、罰款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9條 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規范,支柱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或對工作面的檢查不認真,支柱工應負主要責任。
第21條 不按照工作面作業規程規定的支護方式進行支護的,支柱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采煤工作面發生險情,不適宜進行操作時進行支柱的,支柱工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檢查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支柱工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