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煤礦機電設備管理,規范職工行為,提高機電質量標準化管理水平,防范較大及以上事故的發生,防止和減少機電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煤炭工業企業設備管理規程》、《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有關法規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機電管理工作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涉及面廣,是礦井安全、穩定、高效運轉的基礎,各礦必須建立、健全礦長領導下的機電管理體制。必須設置分管機電的副礦長和副總工程師;必須按照干、管、監分離原則,分別設立負責機電設備安裝、運行、維護的生產管理區隊,負責機電專業化管理的職能科室,負責安全監督監察的監督部門;按規定要求配齊生產管理區隊、職能管理科室、安全監察部門的機電專業管、技人員。
第三條 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分管機電的副礦長在礦長領導下對礦井機電系統和設備的安全、穩定、高效運轉負全面管理責任;分管機電的副總工程師協助分管礦長做好礦井機電技術管理工作,包括技術方案的制定、審核、方案實施的指導;安全監督部門對礦井機電工作負安全監督監察責任,職能科室負責礦井機電專業化綜合技術管理,是礦井機電管理的業務保安部門,各機電生產管理區隊(含采、掘自管機電隊)對管轄范圍的機電設備安全、穩定、高效運行負全面管理責任。礦井機電技術、管理工作要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并認真宣貫、嚴格執行。
第四條 分管機電的副礦長,要認真組織研究礦井重大機電技術問題、安全技術改造方案及措施,經礦長辦公會審定后報上級主管單位批準,并負責組織實施。分管機電的副礦長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機電專業會議,對機電重大安全隱患、安全技術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分析、研究,制定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礦井機電職能科室按要求上報的資料、報表等要及時準確,對外提供資料、報表必須由科室負責人嚴格審核,并經礦分管領導批準。
第六條 基建礦井的籌備處自組建起,必須按需求配齊機電管、技人員,并隨礦井建設進展及時建立、健全機電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各項崗位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建井期間的機電管理機構必須擔負對外來施工隊的機電專業安全監督和業務保安的責任。生產礦井使用外委隊伍的,機電安全工作要納入礦井機電系統統一管理,與外委施工隊伍簽訂的合同必須明確機電安全管理職責,并報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機電安全管理按本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提及的機電設備包括:大型固定設備、供用電系統設備、特種設備、井下電氣設備及其輔助運輸設施、設備及安全附件。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