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我礦安全生產設施長效投入機制,加強對安全費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費用,是指我礦按原煤實際產量從成本中提取,專門用于我礦安全設施投入的資金。
第三條 根據《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的規定,我礦安全費用提取標準為15元/噸。
第四條 安全費用提取標準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動。確需變動的,經報主管部門及煤炭安全監察局備案后,從下一年度開始執行新的提取標準。
第五條 安全費用由我礦主要負責人負責,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年度結余資金允許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六條 安全費用具體使用范圍是:
(一)礦井主要通風設備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礦井瓦斯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等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滅火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治水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礦井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礦井供配電系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礦井運輸(提升)系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塵系統支出;
(九)其它與我礦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七條 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用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第八條 有關安全費用的會計核算問題,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處理。
第九條 切實加強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應制定年度使用計劃,并納入全礦全面預算。年度終了,由財務科將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報地方財務機關及縣煤炭局備案、接受監督。
第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興安煤礦
201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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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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