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風班組長是通風施工現場的安全第一責任者,負責本班組在生產過程中按照三大規程組織施工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通風班組長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熟悉避災路線。通風班組長必須合理的組織施工,保證安全生產。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本班組在生產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開始工作以前,必須對作業地點進行全面的檢查,發現隱患立即處理,確保安全。
第3條 協調好各工種之間的工作,根據其工種和工作要求、安全措施等組織施工。
第4條 根據煤礦制定的各項工作標準、質量標準組織施工,保證工程質量達到要求。
第5 條 帶領全班人員學習安全技術措施。
第6條 組織開展班組安全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第7條 監督本班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
第8條 對本班組發現不按章作業的人員,要立即制止糾正。
第9條 是本班組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者。
第10條 組織落實本班組勞動安全競賽、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等活動。
第11條 發現工作地點安全監控系統、設備、儀器不能正常工作,班組長應及時匯報。
第12條 工作地點發生險情,不適宜進行工作時,要及時命令工人撤離,保證安全。
第13條 負責施工范圍內的通風設施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匯報,保證通風系統的穩定。
第14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風班組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6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風班組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仿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7條 通風班組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通風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通風班組長對本班組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沒有按照安全措施和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組織施工,通風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不能夠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或不能夠及時解決生產中的問題,通風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未及時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措施教育、學習,通風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工程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通風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施工過程中的安全隱患,通風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通風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發現作業地點頂板情況、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通風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本班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通風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對施工地點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仍安排工人工作,通風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通風班組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通風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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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