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隱患認定
1、 通風系統方面安全隱患認定:
(1)因巷道失修造成礦井通風阻力過高,對主扇安全運行有影響的;
(2)巷道風速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
(3)輔扇、局扇的安裝和管理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局部通風風筒出口距工作面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出口風量不能滿足稀釋瓦斯要求的;局部扇風機運轉不正常,掘進工作面出現無計劃停風的;
(4) 通風巷道、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斷面小于設計斷面2/3的;
(5) 巷道貫通、調整通風系統無措施、不審批措施、措施不落實的;
(6) 反風設施不完好的;主要風門未實現聯鎖的;
(7)采掘工作面及峒室溫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
2、瓦斯管理方面安全隱患認定:
(1)不按規定處理瓦斯超限、排放瓦斯的;
(2)啟封密閉不制訂安全技術措施的;
(3)采煤工作面隅角等易發生瓦斯超限地點沒采取防止瓦斯超限措施的;
(4)末及時封閉盲巷、臨時停風地點末按規定采取措施防止人員進入的;
(5)采煤工作面瓦斯絕對涌出量大于3m3/min,掘進工作面瓦斯絕對涌出量大于1m3/min,未按重點瓦斯區管理、無專項瓦斯管理措施的;
(6)井下放炮不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的;
(7)下井干部、班組長以上管理人員,流動電鉗工等特殊工種不攜帶瓦斯報警儀,或不對工作地點的瓦斯濃度進行檢查的;
(8)監測系統存在問題不及時處理的;
(9)通風值班人員不審閱瓦斯日報,存在問題沒及時處理的;礦長、總工程師不按規定審閱瓦斯日報并簽字的;對重大通風問題沒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的;瓦斯檢查點設置計劃不按規定制訂、修改或未經礦總工程師審查的;
(10)受小煤窯有毒有害氣體威脅,未制定專項預防措施的。
3、綜合防塵安全隱患認定
(1) 未建立健全防塵責任制或防塵責任制沒全面落實的;
(2) 礦井防塵系統不完善的;
(3) 防塵措施不落實,防塵設施安裝、使用不符合規定的。
4、防滅火安全隱患認定:
(1)沒有建立健全各級人員防滅火責任制或責任制沒有全面落實的;
(2)井上下的防滅火制度和措施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或有關規定的;
(3)消防系統不完善,消防設施和器材存在嚴重缺陷的;
(4)采用化學注漿方法處理采掘工作面片幫、冒頂使用可燃性化學材料的;
(5)開采有自燃發火危險的煤層,沒有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采取防止自燃發火措施的;
(6)存在火區的礦井沒有按照《煤礦安全規程》246條至250條的有關規定對火區進行管理的。
5、井下爆破方面安全隱患認定:
(1)火工品的運輸、儲藏、保管、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國家有關規定的;
(3) 井下放炮不按《煤礦安全規程》和作業規程執行的。
6、本專業出現的“三違”行為。
7、其它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規定的。
(二)“一通三防”安全隱患治理安全技術規定
1、“一通三防”安全隱患治理的主要安全技術措施內容:
(1)隱患存在的地點,對安全生產的影響程度;
(2)隱患治理的時間及受影響范圍;
(3)隱患治理要求達到的目標;
(4)治理前需做的準備工作,治理過程中采用的方法、安全技術措施及注意事項;
(5)隱患治理必須遵守的《煤礦安全規程》及其它有關規定;
(6)隱患治理的人員分工,明確有關人員的責任;
(7)治理后的檢查與驗收。
2、“一通三防”隱患治理過程的保證措施
(1)“一通三防”隱患治理必須由礦長或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
(2)通風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并組織實施,工程完工后負責驗收。
(3)安監部門負責對治理全過程的監督檢查。
3、安全隱患治理過程中的人員素質
參加“一通三防”隱患治理的人員,必須具有“一通三防”方面的常識,特殊工種和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合格,掌握具有與治理隱患相關的知識;負責隱患治理的管理人員必須具有豐富的經驗和熟練的技能。
4、“一通三防”隱患治理強制執行的措施:
(1)礦井通風阻力大,對主要通風機安全運行造成影響的,必須制訂降低礦井通風阻力的措施,并限期解決。
(2)因巷道變形或堆放物料造成通風斷面減小,風速超限的必須采取措施保證通風斷面符合要求。
(3)采煤工作面隅角必須采取抽放、引排、擴散稀釋、減小隅角空間、采用隅角射流噴霧等防止發生瓦斯事故的措施。
(4)局部通風風筒管理不符合質量要求,出口風量達不到作業規程規定或稀釋瓦斯需要的,必須立即停止作業,進行處理。
(5)巷道貫通和調整通風系統必須制定措施并審批,現場必須明確人員統一指揮。
(6)處理瓦斯超限,排放瓦斯時必須執行“三級排放”制度;,必須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并按規定審批;必須采取斷電撤人措施。
(7)井下臨時停風地點必須設置柵欄、警標;長期停風地點必須在24小時內進行封閉。啟封密閉必須制訂安全技術措施。
(8)必須按月編制瓦斯檢查點設置計劃,并經礦總工程師審批。
(9)可能受小煤窯有毒有害氣體威脅的地區,必須制訂專項通風安全技術措施。
(10)安全檢測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
(11)區(隊)、班組長、下井干部,電鉗工等特殊工種,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檢查儀,工作前檢測工作地點風流20米范圍內的瓦斯濃度。
(12)高瓦斯放頂煤工作面初次放頂時,必須制定防止瓦斯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
(13)礦井消防、防塵系統必須完善;消防、防塵責任制必須逐級落實;消防、防塵設施必須安裝到位,使用正常。
(14)采掘工作面處理偏幫冒頂注漿嚴禁采用可燃性化學材料,特別是聚氨酯注漿液。
(15)火工品管理不符合有關規定、井下違章放炮的,必須立即停止作業進行糾正處理。
(16)其它按《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規定執行。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