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加強爆炸物品的管理,防止爆炸物品丟失、被盜的現象發生,嚴格執行好韋家溝煤礦各類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特制訂本處理辦法
一、凡接觸爆炸物品人員(運輸、押運、庫管、放炮員),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持公安機關發放的有效證件持證上崗,按章作業。
二、炸藥庫(點)管理人員發現火工品核銷單上有問題,不直接向礦保衛科、安全科匯報者,一經查獲,給予當班庫管員三百元的處罰。
三、現場放炮員作業完畢后,必須按規定將當班剩余的炸藥、電管必須全部退交井下炸藥庫(點)進行核銷,嚴禁私藏、私借、私自帶出井,違者給予罰款五百元。
四、領用、清退、核銷單必須由當班值班長、安瓦員、放炮
員三人簽字,嚴禁代簽和非班組長人員簽字,違者給予二百元的罰款。
五、檢身工應堅守工作崗位,做到手上交接班,檢身工發現有擅自攜帶炸藥及電管出井者,應立即向礦保衛科、安全科報告,保衛、安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追查,檢身工未按制度搜繳、執行、給予二百元的罰款。
六、根據嚴管重罰的規定,現場私藏、私借火工品者,給予三百元的罰款,給予隊黨政主要領導二百元的罰款,給予現場值班隊干三百元的罰款。
七、在運輸、儲存、押運、發放和使用爆炸物品中對發生爆炸物品丟失、被盜和其他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和領導者,情節輕微的由單位主管部門給予5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開除礦籍,構成犯罪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電雷管編號制度
1、電雷管必須由庫管人員先用電雷管檢測儀逐個進行電阻測試,并將腳線扭結短路,合格后編號,只有經過編號的雷管才容許發放。
2、使用爆破工的聯號對雷管進行編號,由藥庫發放員登記造冊保存備查。
3、嚴禁不同爆破工使用同一聯號和串號使用雷管。
4、爆破工領取的爆破材料,不得遺失,不得亂扔亂放;不得轉借他人,不得私自銷毀、扔棄和挪作他用。
5、發現爆破材料丟失、被盜,爆破工應立即報告班組長和值班領導或向主管部門及公安機關報告。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