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和使用單位如有爆破器材變質時,要寫出銷毀報告,由縣公安機關組成銷毀小組,認真銷毀。
2、銷毀爆破器材要對參加人員、銷售時間、地點及方法按規定認真選擇,并要做出詳細記錄。
3、每次銷毀的數量不得超過允許的規定量(雷管不得超過1000發,炸藥不得超過150公斤)。
4、銷毀前必須認真、準確、如實填寫報表,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方可按規定銷毀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