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管理權力
1、拒絕超出有關安全生產法規規定的行政命令和要求。
2、拒絕使用沒經安全檢驗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產品。
3、對不認真履行安全職責的中、高層人員進行罷免。
4、指導項目經理在具備《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5、對本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權直接向上級領導匯報。
6、當生產現場出現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時,有權決定立即停產整頓,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不按安全管理規定,違章蠻干給企業造成損失,有權責令責任人賠償。
7、直接處理“三違”責任者。
二、安全管理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傳達、落實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會議精神。
2、督促項目經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3、督促項目經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足安全管理人員。
4、督促項目經理按規定落實安全管理經費投入,并經常檢查使用情況,改善勞動工作條件與環境。
5、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6、深入現場, 檢查與處理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隱患,完成上級規定的入井天數。
7、檢查各科隊、部門安全管理工作。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