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風安全儀器、儀表、安全監控用于井下環境監測的傳感器必須經國家授權的計量檢定部門進行檢定。有資質的計量站統一檢定,校驗發給檢定證書及合格證后方可使用,不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儀器儀表、傳感器不得使用。
2、根據各類通風安全儀器、儀表、安全監測傳感器的檢定周期,制定詳細的周期檢定計劃,保證安全儀器、儀表正常使用,超過檢定周期的儀器、儀表不準使用。
3、在檢定周期內拆裝、修理后的儀器、儀表、安全監測傳感器,必須重新送檢,否則不準使用。
4、通風安全儀器、儀表、安全監測傳感器示值出現問題時,應隨時送檢,以保證其工作正常無誤。
5、需要報廢的儀器、儀表、傳感器,必須經公司通風安全計量站檢定,并出據證明后方可作報廢處理。并防止使用報廢的儀器。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