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責任范圍
第1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方針,貫徹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全面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文件和精神。
第2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嚴格遵守企業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同時讓本班人員熟悉企業各項制度。
第3條 對本班工作區域范圍內的人員安全和設備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4條 負責貫徹落實本班質量標準化管理。
第5條 負責緊急停電情況下和運行班做好礦井的應急供電。
第6條 負責礦井所有機電設備的安全檢查監督和管理。
第7條 負責礦井所有機電設備的維護保養,以及所有供電線路的定期檢查。
第8條 負責本班勞動紀律管理,班組內部考核,提高本班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工作責任心。
第9條 負責做好各項電氣設備的維護、保養、檢查。同時對檢查的問題做好記錄。
第10條 負責本班人員學習培訓工作,不斷提高職工業務水平。
第11條 負責和運行班配合完成各項工作。
第12條 班長必須對直接領導負責,帶頭做好本職工作。
第13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考核標準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的,給予維修班長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將機電設備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并及時上報處理的。
(二)未按照規定參與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參與演練的。
(三)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
(四) 分管班組成員在工作過程中沒有穿戴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維修人員檢修過程中不采取安全技術措施的。
(六)領導安排的工作不及時匯報的。
(七)未按規定召開班前班后會及工作總結會。
(八)有“四違”現象的。
(九)上級及礦有關工作指示要求、規范、規程、措施不落實。
(十)未按要求組織、參與業務學習和培訓工作。
(十一)指揮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
(十二)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
第15條 對于其它負直接責任、相應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