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管機電(安裝)副部長是機電安裝生產管理的主要責任人,在部長的領導下開展機電安裝管理工作。
一、責任范圍
第1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方針,貫徹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全面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文件和精神。
第2條 嚴格遵守礦及部門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3條 盡職盡責,認真做好機電各項安裝工程工作,嚴肅工程作業計劃,在現場施工中,嚴格按措施施工,按標準施工。
第4條 嚴把安裝工程質量關,監管過程中的每個細節,保證整體質量符合驗收標準。
第5條 安裝過程中全程監管,要求按規程、按措施、按設計施工,消除現場隱患,杜絕事故。
第6條 參與機電安裝工程驗收工作。
第7條 協調解決安裝單位在安裝過程中遇到的各類困難,協助施工單位,按時間節點完成安裝工程。
第8條 做好設計變更。
第9條 完成礦領導交其它工作。
二、考核標準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的,給予機電副部長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要求上崗的。
(二)未按制定安裝計劃的。
(三)未定期組織工程協調會的。
(四) 對領導安排的工作未完成并不及時匯報的。
(五)分管專業人員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
(六)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的,給予機電副部長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安裝過程中安全技術措施落實不到位的 ;
(二)違章指揮造成設備和人員傷害的。
(三)重要圖紙資料丟失的。
(四)機電安裝工程驗收、簽證工作出現失誤。
(五)工程設計、規程和措施出現失誤。
(六)分管專業人員嚴重違反礦相關制度和規定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嚴重礦違反勞動紀律的。
(八)參與的煤礦有關設計審查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
(九)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
第12條 對于其它負直接責任、相應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